繁昌区荻港镇新建停车场(汽车修理园区)房建项目
澄清公告(第2次)
项目编号:WH10GC2022FJ6720
(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 FS34022220220378号)
各潜在投标单位:
现就“繁昌区荻港镇新建停车场(汽车修理园区)房建项目”(项目编号WH10GC2022FJ6720 )澄清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条款号10.22中小企业预留:投标单位须承诺:中标后须将该项目中标金额 40% 以上的非主体工程合法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合法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60% )”。
现修改为中小企业预留:投标单位须承诺:中标后须将该项目中标金额 40% 以上的非主体工程合法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合法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
二:原招标文件“121页非主体工程合法分包承诺函:我单位承诺中标后将该项目中标金额 40%以上的非主体工程合法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金额中的60%依法分包给小微企业)”。
现修改为:我单位承诺中标后须将该项目中标金额 40% 以上的非主体工程合法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合法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
三、原招标文件:附录 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表 1 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技术职称为_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投标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拟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须提供退休证明),可不提供社保证明)。
现修改为:附录 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表 1 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技术职称为_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投标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拟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须提供退休证明),可不提供社保证明)。
注: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告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招标人: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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