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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渠县巴渠粮仓项目地材(机制砂、碎石)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 2025-10-16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

渠县巴渠粮仓1号仓(一期)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中央预算内)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CR2004-KJCG-2025-042

招标物资:地材(机制砂、碎石)

招标人: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渠县巴渠粮仓1号仓(一期)

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中央预算内)

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组织单位: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依据

3. 投标人资格及审查要求

4. 发布公告的媒介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7. 投标保证金

8. 招标人及招标组织者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的澄清

附件二:确认通知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物资需求一览表

第五章 技术规格书

第六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2. 评标委员会

3. 评标程序及评审标

4.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录1:投标函

附录2: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附录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录4:投标人资格声明

附录5:生产组织供应能力说明

附表6:投标物资报价表

附表7:物资描述表

附表8: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附表9 年类似项目同类物资中标及履约情况说明表

附表10投标人生产、检验设备表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

渠县巴渠粮仓1号仓(一期)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中央预算内)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地材(机制砂、碎石)

招标编号:CR2004-KJCG-2025-042

招标项目渠县粮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业主为四川汇兴产投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人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主要工程量农田平整2200亩,土石方开挖303917m3,土石方填筑265540m3;20cm厚C30砼路面45928m2施工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为:中铁二十局集团渠县巴渠粮仓1号仓(一期)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中央预算内)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1. 招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施工组织设计》;

6、《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

2. 招标内容及方式

地材统计表

2.1 招标内容:

序号

包件号

标书

售价(元)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备注

1

DC-01

100

机制砂

中粗

9600

所招标材料的交货地点均为招标方指定工地


2

碎石

5-31.5mm

12247

2.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 投标人资格及审查要求

3.1投标人资格

3.1.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经验的生产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3.1.2投标人应具备招标物资的生产或供应的能力;投标人应具有较好的跨区域供货能力;

3.1.3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1.4投标的产品代理公司需提供投标物资的制造工厂签署针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代理委托书以证实其合法性,并同时确认将通过代理公司向本项目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数量及供货时间满足招标人的需要并承担保证供应的连带责任。

3.1.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内具有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供货合同复印件)。

3.1.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招标,制造商和其代理人不得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3.1.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投标人未被纳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风险供应商名录。

3.1.8本次招标一个供应商仅限一个包件。

3.1.9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投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包件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包件的招标组织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包件的招标组织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包件的招标组织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9)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

10)近一年内被股份公司及其相关部门公布有违法行为记录及物资供应不良记录的投标人;被列入股份公司及各招标人供应商黑名单内及物资供应不良记录的投标人。

3.2一包一投,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投标人的资质审查采用资质后审的方式。

4. 发布公告的媒介

4.1本次招标公告在铁建云链平台(https://www.crccep.com/

4.2本次招标安排如有变化,招标人将通过以上平台发布通知。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在中国铁建云链平台(网址: https://www.crccep.com/)进行注册登记并完善信息(具体操作参见小鹿课堂-铁建云采供方子门户操作手册)。并申请办理CA锁用于电子投标文件的签章、加密及解密(CA办理所需资料及程序详见中国铁建云采平台首页-小鹿课堂-帮助中心-铁建云采平台数字证书办理流程)。

5.2潜在投标人完成注册登记并完善信息,于202510161100分至 202510231100分通过登录中国铁建云采平台的卖方子门户,在所投标段(包件)购买并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小鹿课堂-铁建云采-卖方子门户操作手册)。

5.3招标文件每包件300元,售后不退

5.4投标人请将以下资料:①投标报名表(招标公告附表1);②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③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扫描打包发送至铁建云链平台,文件名须备注投单位全称。

5.5未按规定从中国铁建采购平台供方子门户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拒收其投标文件。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1171100分。投标人需在投标时间截止前登录中国铁建采购平台进行投标文件递交。具体递交流程见铁建云采的投标人操作手册文件(门户网站一小鹿课堂一操作指南 -《卖方子门户操作手册》)。

6.2逾期投标或者未在铁建云采平台上投标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制作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线上递交地址为:铁建云链平台(https://www.crccep.com/,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及报价维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6.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铁建云采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流程详见《铁建云采-卖方子门户操作手册》。

6.5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投标人可进行招标文件的上传。

6.6开标时间为: 20251171100分

7.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在 202511611时之前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入本次招标的资金账户,过期视为放弃投标,不接受现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40000元/包。投标保证金在相应包件的合同签订后按规定退还(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投标人必须先出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后办理退)。

次招标的资金账户信息如下:

名: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巴渠粮仓1号仓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

银行账号: 99011231020000850158

301100000120

汇款单上须注明:投标保证金,并注明物资名称及包件号。

8. 招标人及招标组织者信息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渠县巴渠粮仓1号仓(一期)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中央预算内)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张莎莎

联系电话18582683340

采购组织单位: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89号

联系人:醴朝晖

联系电话:0532-67788182

邮箱:bzb88288@163.com

中铁二十局集团

渠县巴渠粮仓1号仓(一期)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新建)(中央预算内)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0二


附件1:投标报名表

投标报名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物资名称


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包件号


投标人单位名称:

(填写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



办公电话


办公传真


电子邮箱



标书选择

□ 电子版 □ 纸质版

(请在选择前打√)

邮寄地址


声明

招标文件为我公司自愿购买,如我公司资格条件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关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购买人签字




如个人汇款,此栏请填写汇款人姓名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

项目批准文件及文号

本批招标项目均已经批准建设

1.2

招标编号

CR2004-KJCG-2025-042

1.3

招标人

招标人:(详见招标公告)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

联系人:张莎莎

电话:18582683340

1.4

招标组织机构

招标人:(详见招标公告)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联系人:醴朝晖

电话:0532-67788182

1.5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详见招标公告)

1.6

招标内容

不接受拆包投标

1.7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营业范围要求: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

生产能力要求: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

财务能力要求: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

履约信用要求: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没有不良记录;

其他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文件;

1.8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R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

投标预备会

R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2510261100分前

1.11

招标人澄清截止时间

202510291100分前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51171100

3.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规定递标截止时间前的补充、修改的内容(须出具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标通知书);

2.投标物资生产商相关证明;

3.承诺招标文件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的方式。

3.2

投标有效期

120天

3.3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详见招标公告

3.4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方式。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0000/包;采用电汇方式的要求在开标前一天前到账。

3.5

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

1、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或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主动撤销、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附加要求(如增加费用、变更条款等),视为违约,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金额、形式等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6

近年财务状况要求

/

3.7

近年类似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要求

/

3.8

新产品应提供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

省、部级及以上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成果评审意见或鉴定证书

3.9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23年至20242

3.10

其他资格内容要求

见投标人资格

3.11

签字或盖章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

3.12

装订要求

/

4.1

封套上写明

/

4.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电子投标

4.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5.2

开标程序

详见铁建云链招标平台手册

5.3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R

□否

6.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

6.2

不再

重新招标的包件投标人少于2家时不再开标, 由招标人进行公开招标

6.3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

7.1

澄清修改文件解释顺序:对招标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或补遗为准。

7.2

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合价和投标总价取整。

7.3

评标结束后,向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且未出现3.5款情况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未出现3.5款情况的被推荐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其它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渠县粮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人为中铁二十局集团渠县巴渠粮仓1号仓(一期)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中央预算内)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已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四川汇兴产投实业有限公司,现对项目地材(机制砂、碎石)进行公开招标。

1.2 招标依据

根据项目前期开工临时建设、主体工程施工需要,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巴渠粮仓1号仓(一期)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中央预算内)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作为招标人,对施工所用地材(砂、碎石)的供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总工期365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3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38日,投资总额1668元。

1.4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5 招标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5.1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拆包投标。

1.5.2招标的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四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1.5.3招标的技术要求:见第五章技术规格书。

1.6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1.7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1.8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9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0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1 投标预备会

本次招标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12 分包、转包

本招标物资不允许分包、转包。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文件

4)物资需求一览表

5)技术规格书

6)评标办法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所有答疑和补遗,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在递标截止日期前3天,任何时间,无论何故,可主动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时,无条件修改招标文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同时决定是否延长递标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附录1)

2)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附录3)

4)投标物资报价表(附表1)

5)物资描述表(附表2)

6)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附表3)

7)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

8)投标人资格声明(附录4)

9)生产组织供应能力说明(附录5)

10)组织供应、运输、应急保障及售后服务方案

11)投标人概况、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2)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3)投标人生产、检验设备及来源证明文件(附表6)

14)投标物资的生产质量保证措施

15)近年内省部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主要规格的质量检验报告

16)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7)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3.1.2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

3.2.3到站单价包括出厂价和运杂费单价。实行锁定价格结算方式。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包括运距)。运杂费一栏应如实填写。

1)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设备费、材料费、安装费、装卸车费、运输费、包装费、资料费、调试费、验收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一切通电交付的总成包费)。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报出的出厂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固定有效,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2)运杂费指投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投标人应优先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投标人报出的运杂费单价在合同履行完成前必须保持固定有效。

3.2.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报价折扣。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个月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4.5投标保证金以电汇的方式递交,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应将投标保证金电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同时在汇款单据中注明[招标编号][包件号]投标保证金字样。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生产能力证明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3.5.3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近年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新产品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5履约信用证明应附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6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投标物资合同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3.5.7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8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或允许外购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8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或外购方相关情况。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3.1.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6.4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上传铁建云链平台(https://www.crccep.com)。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线上递交地址为:铁建云链(https://www.crccep.com),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及报价维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1.2若投标人未在开标时间进入开标大厅进行解密操作,则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2.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2.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与评标

5.1开标

5.1.1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影响公平公开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5.1.2招标文件的发布、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与对比以及授予合同意向等有关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漏给投标人及其它任何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

5.1.3招标人认为投标文件有问题时,可以让投标人确认其投标文件,但投标文件中的任何内容不得更改。

5.2评标

5.2.1评标委员会:招标组织单位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5.2.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2.3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5.2.4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五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5.2.3评标程序:本次评标按符合性审查、商务和技术审查、投标报价审查、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程序进行,具体详见评标办法。

5.3投标文件的澄清

5.3.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书面澄清,但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5.3.2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要求。

5.4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办法规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6、定标

6.1 定标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授予合同

7.1授予合同的标准

7.1.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确定的中标人。

7.1.2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7.2调整

7.2.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7.2.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总金额。

7.2..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7.2..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7.2.5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7.2.6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7.3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若因中标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8、其它

8.1保密

8.1.1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公开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8.1.2有关招标文件的发售、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与比较以及授予合同意向等有关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露给投标人及其他任何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

8.2重新招标

若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况时,则重新招标:

1)投标人不足三家;

2)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价格时;

3)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重大违规行为;

4)因出现重大变故,需要重新招标的。

8.3 不再招标

8.2规定重新招标后,经过两次公告投标人少于2个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由招标人进行公开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六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物资品种)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二: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或招标组织机构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甲方: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巴渠粮仓1号仓(一期)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中央预算内)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方:

签订日期: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巴渠粮仓1号仓(一期)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中央预算内)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承包方

为确保工程建设施工高效、安全的推进,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电力施工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附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合同专用条款;

(二)合同协议书;

(三)合同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签约人员的身份证明(若签约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书(若签约人非法定代表人);

(四)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二、 本合同暂估含税总价为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XXX)。

三、质量标准、保证及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合同标的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技术规格书等要求。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乙方应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并对其质量负责。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妥善保管并向乙方提出诉求,乙方应在收到或应当收到甲方诉求24小时内给予书面应答并在2天内处理完毕;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及时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在收到或应当收到甲方诉求24小时候内未做出书面应答且未在2天内处理完毕,甲方有权进行自行处理,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提供的任何货物、服务等不得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不受到任何人关于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相关费用和损失。

五、文件资料

乙方应对任何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磁、纸介质)文件、图片、影像资料、样品保密,不得泄漏或传递给任何第三方,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六、包装和标记

1.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约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安全无损运抵至合同约定地点。

2.货物的包装、标记和证件,应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甲方的合理要求。

3.因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七、运输

1.甲方接收货物之前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等所有风险和运输、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在装车/船前按约定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运输方式、车/船号、启运日期、预计到达日期通知甲方。

八、验收与交付

1.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技术规格书等进行验收。

2.乙方将发货清单、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及其他必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随同货物一并交付给甲方,并与交付货物保持一致,如有不符或缺失,应在3天内补齐,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交货。

3.货物验收分为质量验收、数量验收、外观验收、资料验收。完成数量验收、外观验收和资料验收后,由甲乙双方签署确认验收单,质量验收以甲方试验检测结论为依据。

4.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按合同、招投标文件、承诺书或其他文件应承担的质量或其他责任。

5.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质量存在瑕疵、缺陷或乙方存在其他质量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以拒绝接收该批次货物并暂缓资金结算直至消除违约行为;乙方应在2天内更换被拒绝的货物,并承担该货物检验、退场等费用。

九、结算与支付

1.乙方应在每月供货周期结束后与甲方完成对账确认,并以验收单、对账确认单、全额发票作为结算依据。甲方结算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对账确认单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甲方仅对当前供货周期内的货物进行对账确认,超出当前供货周期范围的验收单,甲方不予对账确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违约行为等事项,在争议、纠纷、违约行为等事项解决后支付,相应支付时间顺延。

十、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2.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税法、政策规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3.因国家、地方政策调整导致相应税率发生变化,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按不含税价及新的适用税率进行对账、结算,或重新商讨签订补充协议。

4.乙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汇总开具,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十一、安全环保要求

在供货过程中必须执行甲方环境行为要求:按照甲方收料人员的安排规范卸车;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减速慢行,禁鸣喇叭;车况必须良好,干净整洁,不能有严重漏油及冒黑烟情况。

十二、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本合同生效后,非经双方协商确认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或义务。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或义务,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十三、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或视为逾期交货,每天应承担逾期交货或视为逾期交货的货物货款1%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本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未更换货物货款1%的违约金。

3.因货物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有其它违约行为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货款支付以业主向甲方按时付款为前提,业主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甲方无故延期付款的,乙方应当先行书面催告甲方付款,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催告后一个月内支付或与乙方达成支付约定。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或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但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其应在扩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十五、合同争议解决

1.若乙方对甲方质量检测结果存在异议,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为准。检测结果符合标准,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对甲方过磅验收结果存在异议,由双方共同选择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重量与乙方过磅重量之差若不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范围,以乙方过磅数量为准,复磅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超过,则以复磅重量为准,复磅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应当起诉至甲方工商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十六、其它

1.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为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处理。

方(公章):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巴渠粮仓1号仓(一期)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中央预算内)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字):

(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字):

(或授权委托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029-82153600

联系电话:

住所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

住所地址:

纳税人识别:91610000220523065J

纳税人识: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明宫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61001781300059123456

账户:

二、专用条款

一、物资专用条款

(一)合同标的、数量、价款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不含税单价(元)

增值税税率

含税单价

价税合计(元)

备注





















人民币小写合计:


人民币大写合计:


说明:

1.表列单价为到约定交货地点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的出厂单价、装车费、运杂费、税金、保险费、服务费及其它可预见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2.表中不含税单价为参考价。

3.具体结算价如下:

4.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以甲方实际验收数量为准,同时乙方不得以其按暂定数量投入的成本为依据向甲方索赔损失。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技术规格书

1.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机制砂、碎石规格型号、技术标准、技术参数等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标标准。

2.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诉求 24h内(以双方认可的通知方式(短信、函件等)为准给予应答。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在收到甲方诉求2日内未做出书面应答,则视为乙方承认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进行自行处理,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技术标准:机制砂满足GB/T 14684-2022及其引用标准;碎石满足GB/T 14685-2022及其引用标准。

4.质量保证期: 12 个月,自甲方出具合格质量检测报告时间计算。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交付之日起转移。

(四)运输及保险:公路运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五)交货时间、地点:甲方通知时间地点为准(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巴渠粮仓1号仓(一期)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中央预算内)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六)卸车费用承担:乙方承担。

(七)验收

1.质量验收:以甲方试验检测数据为依据

2.数量验收:物资到达现场后通过过磅进行验收。

3.资料验收:发货清单、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出厂过磅单、高速公路收费票据(汽运)及其他资料等与交付物资保持一致。

4.乙方保证所提供材料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

5.质量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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